铜陵市人寿保险自律公约
为维护铜陵市人寿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寿险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经各市级人寿保险会员公司平等协商,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各类人寿保险业务。
第二条 各签约公司自觉接受安徽保监局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监管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第三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制度监督机制,服从行规行约,树立文明守信的行业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或贬低同业公司而恶意损害他人利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市场氛围。
第四条 业务经营必须严格执行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修改条款和费率,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禁止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扩大保险责任,降低保险费率。
第二章 规 约
第五条 经营大额团体保险和高风险类保险统保业务,必须认真进行风险评估,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真填写标准的清单,清单的格式和填写的内容符合上级公司核保部门的规定。保险人据此确定承保险种、费率、交费方式和服务承诺内容,不得向被保险人许诺任何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理赔权授予被保险人。
第六条 投标业务,各参加竞标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公约》第四条之规定,倡导以良好信誉和优质服务取胜。竞标公司应严格履行投标书中的各项条款,不得与招标人签定投标书以外的其他协议,或违规支付手续费、返还保险费。
第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对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中标公司应于中标签定保险协议后二十日内将投标书、发标书、中标文件、保险标的明细清单、费率计算方法等材料报行业协会备查。
第八条 共保业务,参与共保的公司,应团结协作,充分协商,在承保条件、承保费率、承保方式和承保份额的分配上达成共识,完成共保。行业协会可以对共保过程实施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各公司不得与无代理人资格的任何单位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不得与无代理人资格的个人签定专职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条 各公司不得接纳正在其他寿险公司展业或两年内跳槽三家及以上的营销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因违规违纪被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其他各公司在两年内也不得接纳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相关公司应将有关人员的处理材料报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营销员、专业和兼业中介机构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严格按照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十二条 手续费一律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账。各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机构业务手续费,必须凭代理机构开具的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作为转帐支付凭证。
第三章 违 约 处 理
第十三条 若违反本公约,各签约公司同意接受裁定的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不接受本协会处理的,报安徽保监局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六条,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第七条,不向行业协会提供投标书、中标材料的处以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经审查投标书、保险协议有违反第六条规约的按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条,处以10000-2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处以涉案手续费三倍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二条,处以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为人寿保险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
第二十一条 发挥社会和业内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对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奖金从违约金中支付。奖励金额为违约金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作为行业公约,对铜陵市内经营人寿保险的所有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均具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铜陵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各签约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无新的修改意见,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与新的保险监管规定有抵触的,以新规定为准。